2007年9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路侧护栏未安装 行人摔伤应赔偿

  案情实录:去年4月24日晚8点左右,陈某骑自行车经过某一段公路。由于路侧没有设置护栏,陈某连人带车一起摔下了公路,造成三级伤残。陈某认为,该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某公路开发公司、设计单位某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、养护单位某公路段,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,便起诉要求这3家单位赔偿其损失共计40万元。

  审理结果: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:由公路开发公司一次性补偿陈某9万元,当天付清,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三被告间的内部责任自行协商解决。

  法官点评:虽然调解协议中并未体现各方责任,但其中的法律关系还是有必要厘清的。
  首先,陈某在骑自行车时未尽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,导致单向交通事故的发生,对此应负有全部责任。
  但是,如果事发公路设有路侧护栏的话,那么,陈某即使骑自行车摔倒,也不会跌到落差3米多的涵洞下而造成伤残。因此,公路开发公司作为事发公路的经营管理人,未能根据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》的相关要求设置路侧护栏,这和陈某损失的扩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公路开发公司赔偿。
  而该公路的设计单位未按技术要求设计路侧护栏,亦有过错,理应与公路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至于该公路的实际养护单位,其实对未设路侧护栏的安全缺陷并无过错,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口头告知虽有误 审查不细当担责

  案情实录:某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名下的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,其中,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。保险期限内,这辆货车撞伤了行人(货车负全责),赔偿了25万余元。但是,汽车修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时却遭拒绝,于是,该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。
  保险公司提出,原告投保时告知的车辆核定载重是8吨,可理赔审核时却发现实际是10吨,原告明显隐瞒了事实,也未按照实际载重收取保险费,所以拒绝理赔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16万元。

  法官点评:的确,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赔偿金额,关键是审查原告是否隐瞒了事实。但是本案中,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有审查之责,而且原告提供的行驶证上已明示车辆的载重为10吨,因此,原告并未隐瞒事实真相,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。
  不过,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,“保险人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%”,因此,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  瞿燕萍